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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售“未经许可的进口水果”被判10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8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网络购买泰国柠檬后,大勇(化名)发现,这些水果都是我国不允许从泰国进口的。大勇遂将某网店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判决网店赔偿大勇十倍价款。
  在网络购买泰国柠檬后,大勇(化名)发现,这些水果都是我国不允许从泰国进口的。大勇遂将某网店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判决网店赔偿大勇十倍价款。
 
  原告大勇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从某生态农业公司在淘宝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400余斤泰国青柠檬,共计支付货款近5千元。到货后他得知,泰国青柠檬不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2019 年4月9日更新)》之中,为未通过检验检疫和报关进入我国的违禁水果。遂将该生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其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该生态公司辩称,大勇所购青柠檬是该生态农业公司在上海某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采购,网站产地信息是填报错误,现已全部整改完毕。产地标注错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勇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依据。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某生态农业公司在涉案食品的宝贝详情上描述产地为泰国,但抗辩时主张系产地标注错误,产地实为中国大陆,该生态公司的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勇作为消费者主张返还货款、十倍赔偿,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生态农业公司向原告大勇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进口水果已成为餐桌上的常客。由于进口水果售价较高,部分商家以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以此获利的问题屡见不鲜。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其作为销售者有能力也有义务甄别、检验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销售不合格产品,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更难逃追责。
 
关键词: 进口 柠檬 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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