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169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64批次,不合格样品2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梨园路农贸市场干货区12号王建平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蟠龙路市场A交易区调味品龙绿4号门市曹继艳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忠县好乡缘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山东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新抹茶味蛋仔烧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四)重庆市大足区舒长万菜籽油加工坊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大足区明超菜油加工坊生产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合川区韩都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沙坪坝区聚福阁酒楼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八)渝北区阿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苯醚甲环唑、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九)渝北区九晴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293号李如龙销售的高粱白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丰都县李如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高粱白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品十六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涵坤妙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汁核桃味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忠县雨帆小吃店加工自制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重庆市潼南区全波白酒经营部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五)永川区常莱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永川区胡秀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沣铜梁凤爪卤香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八)永川区胜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板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潼南区古泉烤酒坊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4号1-7附1号谭书江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临江支路1-4何先明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巫山县双龙镇蓝冰纯净水厂生产的蓝冰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酿造厂生产的玉龙黄豆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五)重庆市恒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柚子蜜饯,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六)重庆谱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销售的鸡排腿,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