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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91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5大类食品1191批次样品,其中检出31批次不合格样品。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5大类食品1191批次样品,其中检出31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微生物超标、重金属污染。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一)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美地超市分店销售的、内蒙古多伦县博源粉坊生产的土豆鲜粉(生产日期2021/7/1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销售的、锡林浩特市增信淀粉制品厂生产的火锅炖粉(生产日期2021/7/13),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巴彦淖尔市万客乐超市团结店销售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思密达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条(生产日期2021/7/2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益尚客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销售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沃野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精制鲜粉条(生产日期2021/7/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广客隆副食调料批发二店销售的、达拉特旗家和食品厂一分厂生产的家和鲜粉条(生产日期2021/7/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利豆浆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1/7/27),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真正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1/8/12),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真正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沁香园熟食店销售的鸡蛋(生产日期2021/8/31),恩诺沙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一)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山万达店销售的、内蒙古阿嘎如泰天然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莎茹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6/12),界限指标-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阿嘎如泰天然矿泉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巴彦淖尔市内蒙古万生禾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乌拉特前旗呼和五一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11/18),全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德克隆超市销售的、内蒙古巧妈妈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1/1/25),全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货栈张丽粮油店销售的、内蒙古兴和县军臣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生产日期2021/7/16),酸价(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包头市青山区百信粮油经销部销售的、包头市昆区张兰在油店生产的胡麻油(生产日期2020/7/8),酸价(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希热矿泉水经销部销售的、内蒙古希热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希热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5/31),溴酸盐、硝酸盐(以NaNO?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中泽超市销售的、内蒙古赛益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糖杏仁饮料(生产日期2020/12/10),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中泽超市销售的、内蒙古赛益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糖杏仁饮料(生产日期2020/12/9),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包头市永盛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山万达店销售的、内蒙古阿嘎如泰天然矿泉有限公司生产的莎茹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7/2),界限指标-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古阿嘎如泰天然矿泉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阳光超市第三连锁店销售的、内蒙古锡盟西乌珠穆沁旗蒙原奶酒厂生产的乌兰奶酒(38%vol)(生产日期2011/1/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阳光超市第三连锁店销售的、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马杆闷倒驴(60%vol)(生产日期2014/6/2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元都商厦超市销售的、内蒙古草原大牧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壶老酒(42%vol)(生产日期2015/3/12),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微生物超标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甘露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31),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特翁食品经销部销售的、通辽市腾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皮子月饼(绿色蒙古包)(生产日期2021/7/19),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康诺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24),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诺和木勒分公司销售的、内蒙古璞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皮(生产日期2021/8/25),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浙加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呼和浩特市托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1/8/15),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呼和浩特市冰丽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30),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呼和浩特市冰丽水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内蒙古清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29),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呼和浩特市甘露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蒙呼源桶装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31),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重金属污染的问题
 
  (一)赤峰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赤峰市金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芥香(100g/袋)(生产日期2021/1/1),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赤峰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赤峰市金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芥香(100g/袋)(生产日期2021/3/1),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赤峰市新维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赤峰市金芥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芥香(160g/瓶)(生产日期2021/1/11),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   合格产品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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