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等29类食品250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81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正雄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彭水县苏香阁擀酥厂生产的黑芝麻擀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黔江区明东鸡杂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巫溪县盛堂优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渝北区耀发餐饮店销售的木瓜泡酒,氰化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弘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沙馅料,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庙坡路230号范德平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红槽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东升路100号蒋海生销售的、标称重庆市红槽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忠县石宝镇利民平价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西平杨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脆皮味(调味面制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平杨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彭水县徐氏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苯醚甲环唑、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一)彭水县陈飞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北碚区巨惠百货超市销售的瓜子(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交易城C区干副1-12号汪昌果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四)开州区馨园副食销售超市销售的、标称成都康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香压榨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渝中区春雅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成都兰帝威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绿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帝果园(冰棍),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重庆市马王三村市场52号门面蔡忠芳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七)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综合市场田时全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八)开州区座上客餐饮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十九)合川区禾润华联超市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丰都县良心酒厂生产的高粱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渝北区曾粑粑餐馆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渝北区李代金餐馆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重庆市丹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烘烤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酉阳县冉浩东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怀化市金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绿豆沙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五)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8社胡全凡生产的高粱酒,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胡全凡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