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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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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6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规范》。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对其进行相关解读。

 

2016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规范》。据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了解,该《规范》和《试行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

 

1、删除的内容

 

(1)删除了《试行规范》所有有关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相关内容,但是并不意味着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不再进行检验监管,根据《试行规范》的提示,后续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以及相关工作规范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2)删除了《试行规范》中关于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的,取消备案书的情形。

 

(3)删除了《试行规范》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规定。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删除了国外生产企业名称的标注,以及加工使用的半成品标签标注的相关要求。

 

2、调整的内容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从2年调整为3年。相应的,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从不得少于2年调整为不得少于3年。

 

(3)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从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调整为5%,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调整为5%。抽检批次的减少是切实从企业的实际考虑问题,可以节约抽检带来的产品成本,但企业应确保进口产品质量的整体稳定性和合格率。

 

3、增加的内容

对未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批批查验,增加了如下要求:年度实验室检测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30%。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去备案。从成本消耗的角度讲,如果进口的需求大、周期长,备案是首选的方式;反之,可不需备案。另外,也反映出监管部门能从企业实际出发,灵活监管方式。

 

综上从法规关联的角度,伙伴网给予以下几点提示

 

1、《规范》提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不定期更新,目录内有部分商品属于食品接触产品,目前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目录已经更新到2016年10月,链接:http://tgyws.aqsiq.gov.cn/xxfw/fjml/201608/t20160831_473148.htm,从事目录内商品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目录的变更信息。

 

2、从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看,需要备案申请人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材质非常熟悉,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一大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参考,链接http://down.foodmate.net/info/sort/2/7143.html

 

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具体可以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4、《规范》4.2条有关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预警和缺陷召回,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主要指总则中提到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5、《试行规范》尽管已经废止,但附件6中列出的国外食品接触产品的标准法规仍然可以参考,只是需要注意这些标准法规的最新版本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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