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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收藏|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合规部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食品伙伴网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食品伙伴网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

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8号)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于首次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的,予以免罚处理。

【江苏】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对于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3、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

重庆市对于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4、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5、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6、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8、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解读

“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清单》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的与危害防疫抗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清单》免予处罚的规定。

【浙江】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市监法〔2019〕24号)

告知承诺制是指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予以免罚的制度。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2、具备整改条件的;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所列情形。

浙江省对于食品方面轻微违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包含了网络食品、“三小”食品等,这里按照违反的法规进行分别介绍。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对于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但已通过审查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4、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7、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的;

2、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卡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

五、《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对于违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伙伴网概括了三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能够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对于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下列行为的,能够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3、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畜产品”的,首次被发现、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销售的产品,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性,能够落实投入品进货查验责任、证明问题来源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清单中从轻处罚的情况未涉及食品相关内容,另外,山东省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部分行为进行了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相关企业可以关注一下。

【北京】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的公告

该意见稿主要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签相关条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证件公示及变更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中证件、材料、人员要求等相关条款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小结】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免责仅限于首次违法行为,企业对于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仍需严格执行,做好相应的合规管理。电子商务法、广告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多地都有涉及,食品企业也应该予以关注,这里不做介绍。

从以上已发布的免责清单可以看出,涉及食品安全的免责主要是标签瑕疵、生产许可证件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实际行政处罚中有的已经实施,但是免责单的发布可以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同时企业也有了“定心丸”。对于尚未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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