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1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该局组织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7大类食品1171批次样品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其中8批次样品不合格。
6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6批次样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邵阳县百货大楼新时代商城销售的,标称湘阴县湘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麻油(芝麻油);新邵县酿溪镇白云中天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湖南省义丰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一道100%芝麻香油。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还有,辰溪县福满家超市北门阁店销售的腊鸭腿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洪江市爱尚购物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湖南省中康迪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兰花豆干(香辣味)(豆制品)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具有防腐性,可与肉品中的肌红素结合而更稳定,常在食品加工业被添加在香肠和腊肉中作为保色剂,以维持良好外观;还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中亚硝酸钠(钾)的残留量≤30mg/kg。另外,《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中明确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安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豆类制品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另外,还有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隆回县步步昇总站店销售的老面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黔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龙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米粉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批次样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为:湘潭市雨湖区绿丰农场生鲜食品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湘潭市岳塘区锦湘农贸市场(摊户:陈罗香)销售的豇豆,均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水胺硫磷为有机磷杀虫剂,兼具胃毒和杀卵作用,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水稻和棉花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水胺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农药,主要通过食道、皮肤和呼吸道引起中毒。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衡阳、湘潭、岳阳、邵阳、怀化等地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71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公示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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