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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执行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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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请问如果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不公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您好,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请问如果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不公开?谢谢!
 
  答: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诺,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相关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衡量相关指标的方法,指标与对应的检验方法应一同公开。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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