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83号令《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并明确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查阅该办法全文后,许多食品行业同仁可能会有其是否适用食品行业的疑问。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解析,以供行业同仁参考。
一、围绕“企业标准”关键词,《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比,条款要求差异解析
1、适用范围不同。
该办法第三条“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明确了企业标准的定义,以及参考已失效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标准可以是“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这两个办法所指的“企业标准”,定义范围均较为广泛;
而对于食品行业/食品企业,结合已废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仅局限为产品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广义的企业标准可以说包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对接的政府部门不同。
该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对接部门包括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明确了对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如卫健委)。
3、企业标准的制定要求不同。
该办法第八条“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明确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制定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明确了鼓励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
4、企业标准制定完成的后续要求不同。
该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明确了企业标准制定后应公开的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明确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进行备案的要求。
二、参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公开”的具体要求解析
1、公开的内容,是指:
“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确定,企业可以不公开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
2、公开的方式:
“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3、指标降低时的要求: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4、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要求:
“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三、《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要求的“公开”对食品行业/企业的适用性解析
1、虽然从定义范围角度来看
企业标准包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但该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此条款的要求,食品伙伴网认为,食品行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各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独立的法规,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食品行业/企业遵循此部分法规会更加适用。而该办法的“公开”相关的流程、要求,与这些更适用的法规的要求,存在明显的不同。
2、一些食品行业同仁可能会有疑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市监食生函〔2019〕38号》中明确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公开含有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均可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备案还是公开,对后续的食品生产许可均适用,这里为何又倾向该办法的“公开”不适用呢?对此,食品伙伴网补充如下两个方面的解析:
①实际执行层面,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但执行未经卫健委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不认可的。虽然,《国市监食生函〔2019〕38号》明确了“公开可用”,但企业标准公开后如何落地执行、如何被认可,尚缺乏相关配套的规章要求。
②考虑该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若食品行业/企业编制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公开时如何进行明示(企业标准文本单独页体现?加粗字体展现?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缺乏配套的明确的要求;若编制的企业标准无对应的推荐性标准,如何处理,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综合上述解析,食品伙伴网认为,目前该办法所要求的“公开”不适用于食品行业/企业。
以上,就是我们食品伙伴网针对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是否适用食品企业的浅析,欢迎广大同仁指正。若您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需求,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