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等23大类食品231批次样品,其中检出20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超标、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三羊开泰店销售的、通辽草原义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品人生顺丝风干牛肉(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9/1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通辽草原义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春玲包子铺生产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1/10/23),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绿尚鲜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0/14),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润壵芽菜加工厂生产销售的绿豆芽(生产日期2021/10/21),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伟诚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0/9),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伟诚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寿光市爱农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的芹菜(生产日期2021/10/8),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赤峰市松山区宇蒙惠鲜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1/10/21),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通辽市通辽润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0/21),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周水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0/24),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家佳利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原味)(生产日期2020/12/2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微生物超标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合泰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草原甘露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22),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伯特利超市销售的、怀安县西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皮(生产日期2021/9/24),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永盛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大西街店销售的、内蒙古巧妈妈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1/9/15),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伦贝尔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友谊有限责任公司友谊超市销售的、内蒙古喜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古炒米(生产日期2021/5/4),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销售的、锡林浩特市蜂花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稀奶油(生产日期2021/9/25),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欢乐牧场万达店使用的小碗(使用日期2021/10/2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熙疆味餐饮饭店使用的杯子(使用日期2021/10/2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香辣鱼虾使用的、阿波罗消毒餐具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阿乐烤吧使用的、阿波罗消毒餐具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伊顺荞面馆使用的、鑫保洁餐具配送中心配送的餐具(配送日期2021/10/1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