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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卖品、促销品标签标识相关的标准法规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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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与非卖品、促销品标签标识相关的标准法规汇总
      1.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

作为赠品的食品都应当遵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相关标识要求,因为同样属于预包装食品,GB7718和GB28050的特殊规定除外。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四十七: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 送50克)”等。


      3.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免费使用商品]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其标识规定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5.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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