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共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桂粮发〔2016〕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1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的新粮(稻谷、玉米、小麦等原粮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的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食用植物油指入库前3个月内加工生产的;成品粮油指入库前30天内加工生产的)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有利于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储备粮轮换业务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拨付自治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等,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广西分行)负责自治区储备粮轮出的销售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自治区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提出轮换计划、组织收(采)购、调拨、转储验收、销售等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服从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对自治区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并接受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轮换管理方式与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入,可以采用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从市场采购或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轮换。在常规储存条件下,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年限(以粮食首次入仓,形成保管货位并建立货位卡当月起算)一般为:普通稻谷和专用稻谷3年,优质稻谷2年,玉米3年,小麦4年,食用植物油2年。
第十条 自治区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自治区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自治区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自治区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企业承储计划的90%。
第十一条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质量品质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食品安全指标处于临界值的,应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或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管理和包干轮换管理两种方式进行。
(一)计划轮换管理方式。轮换出入库计划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下达,轮换盈亏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二)包干轮换管理方式。轮入计划和承储期限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等部门下达,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或承储企业负责组织收(采)购,承储企业在规定的承储期限和储存地点内自主开展轮换,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期满时,承储企业按核定的库存成本归还储备贷款。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公开竞价销售,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协商定价、定向拍卖等其他方式进行。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公示自治区储备粮质量指标清单,有意向竞买的企业可以凭交易中心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组织入库粮食的收(采)购后,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包干轮换合同,明确承储期限、储存库点和库存成本。除优质稻外,承储企业可在承储期限内根据品质、储存年限和市场情况自行安排轮换。优质稻由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包干销售出库。
第十五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优质稻除外),按单个储存品种计算,玉米、小麦、食用植物油的轮换架空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包干轮换承储计划的30%,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同意,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储存年限内至少全部轮换1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和市场销售需要适时进行轮换,确保品质新鲜;轮换费用包干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轮换的扣减轮换费用补贴;实物库存未达到要求的,按实际库存计算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自治区储备粮损失的,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核销。
因管理不善造成自治区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承储企业责任并追偿。
第四章 轮换程序与确认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轮出,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销售出库。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采)购、调拨、转储验收和销售,承储企业须按照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出库。
第二十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除应急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按批次向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报备轮换计划,粮食出仓前须向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包干轮换管理的自治区储备粮,除应急成品粮油外,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将轮入情况及质检情况向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报告,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对轮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应及时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库点,或者将粮食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验收和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在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并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承储期限内的粮油储备贷款如需展期,要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须向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报送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月度报表及年度轮换情况。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须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报送年度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或轮换架空量超过规定数量、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并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自治区储备粮承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日原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桂粮发〔201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