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此前对食品标准废止原因进行了梳理,本次继续探讨与标准废止、转化有关的过渡期的话题,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标签标注等往往不可能随着标准的转变立刻改变,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本文对食品标准过渡期各种情况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公告中规定过渡期时间
正式公告中除了说明了对标准的处理方式,而且明确规定了标准转化的过渡时间。
2017年7月22日,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7年第33号公告:关于《SBT 10026-1992 洋葱》等56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调整为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公告将《SB/T 10026-1992 洋葱》等56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统一调整为供销合作行业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实施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预留出五个多月的过渡期为标准调整时间。
关于废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1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4年第31号中明确规定标准的废止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而不是自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2月29日)起标准即刻废止。
二、公告中无过渡期
①后续发布过渡期文件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7号)中将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017年4月8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标准执行的过渡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自2017年3月23日起,《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编号由GB改为GB/T。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②预废止或修订标准征集意见
多种情况下,标准正式废止或修订之前,会提前进行意见征集,自征集意见开始至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这段时间可以视为标准的过渡时间,正式公告发布之后,公告中不再预留过渡期。如果涉及到企业产品标准,则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希望延长过渡期或者建议不废止转化并给出理由。监管部门会根据意见反馈的情况作出决定。
关于拟废止《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等10项轻工行业标准的公示自2017年5月5日开始至2017年6月5日结束,为期1个月的征集意见时间。征求意见结束1个月后, 2017年7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正式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废止《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等1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33号,征求意见中的10项标准全部废止。
③标准废止或修订前公示
有些标准在废止或修订前会发布标准整合意见,标准整合意见与标准征集意见相似,不同的是,征集意见在意见征求时间结束后,标准不一定会被按照征集意见处理,标准整合意见则是已经做出了标准最终的处理决定,只是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正式公告的内容很可能与公示内容相同,这需要企业根据公示内容进行风险评估,考虑是否采取措施。
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目录清单自2016年7月20日起进行为期60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DB31/107-2014《职业性膀胱癌的诊断》等41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通告,对标准整合意见中豆制品、水稻品种等在内的部分强制性标准进行废止。
三、总结
由此可见,标准过渡期的情况也是各式各样,很多标准废止公告中并没有给出过渡期,企业不应寄希望于标准过渡期,而是应该及时关注企业产品涉及的相关标准动态,在相关部门提出标准废止或转化的征求意见或公示信息时,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对于标准废止转化公告中明确过渡期或指定实施或废止时间的标准,过渡期时间长短也不一样,需要企业及时关注过渡期通知文件,尽快消耗掉剩余的旧包材,减少损失,还可以根据标准转化废止的实际情况评估是否可以采用加贴覆盖旧标准号,如果采用,要保证牢固不易被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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