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
1.1食品名称应该采用常见或通用名、或可以展现产品功能性质的名称。食品名称可以根据the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或其他法规标示,如果不按照相应法规进行标示,应该采用大众熟知的名称。
1.2食品名称禁止采用以下描述:
a) 添加配料无法保证的修饰词语(例如,“草莓馅饼”不含草莓馅饼的名称);
b) 不合理的产地暗示(例如,“新奥尔良什锦菜”实际什锦饭不是在新奥尔良);
c)禁止使用模仿或替代食品的名称(例如,一个仿蟹产品名称“螃蟹”);
c)标示不可能达到相应效果的名称(例如,“减肥甜甜圈”)。
1.3食品通用名称应该根据加拿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当食品名称有多个规定词组成时,不可以在规定名称之间出现其他描述性的词,例如:
a) “部分脱脂牛奶”是一个规定的通用名称,因此不能标示“部分脱脂泽西牛奶”但可以标示“泽西部分脱脂牛奶” ,因为“泽西”没有出现在规定的名称之间。
b)“脱醇(商标名)啤酒”不是规定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脱醇啤酒不应该被其他词隔开,因此食品的通用名称应该标示“(商标名)脱醇啤酒”。
1.4食品通用名称标示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两种官方语言,但有些特定食品标示一种官方语言,例如酒精饮料。
1.5对于字体的使用,条例并没有规定,但所显示的信息必须清晰可见。
1.6当只使用大写字母时,字体的最小高度是1.6mm,如果使用大小写字母或只使用小写字母,小写字母最低字母的最低高度为1.6mm。但容器的主显示版面只有15平方厘米或更少,那么字体高度的最低值为0.8mm。
2、净含量
2.1净含量不能使用误导性的图形标示,在允许误差内,预包装的净含量不能小于标签所标示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一定要清晰。
2.2净含量标示应有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和数字组成,净含量必须显著的标示在主要展示版面上,且使用两种官方语言。净含量的数值必须用粗体标示,但对于净含量其他部分的字体并没有规定。
2.3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以下形式进行标示:
a)液态体积,净含量小于1000mL时,使用mL,大于1000mL用L。
b)固态重量,净含量质量小于1000g时,使用g,大于1000g时,用kg。
c)特殊食品使用数量计数。
2.4根据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净含量字体的最低高度也会不同,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主要展示版面面积 |
最小高度 |
||
平方厘米 |
平方英寸 |
毫米 |
英寸 |
< 32 |
< 5 |
1.6 |
1/16 |
> 32 to < 258 |
> 5 to< 40 |
3.2 |
1/8 |
> 258 to < 645 |
> 40 to < 100 |
6.4 |
1/4 |
> 645 to < 2580 |
> 100 to < 400 |
9.5 |
3/8 |
> 2580 |
> 400 |
12.7 |
1/2 |
2.5净含量的豁免
2.5.1自动售货机、移动食堂提供的食品或小卖部或食堂准备的食品;
2.5.2用于膳食或小吃的单份预包装食品,如酱,糖,饼干,番茄酱,盐。
2.5.3由制造商、生产者或加工者提供给零售商的商品。零售商负责标示产品的净含量。
3、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1制造、经销者的名称应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的法律名称或公司名称;具有合法注册的子公司的贸易或部门名称;个体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对于完全在境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必须标示进口字样或原产国作为企业名称和地址标示的一部分,但零售进口食品,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不需要标示进口字样或原产国。进口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标示:
a)国外制造商的名称和主要地址;
b)或加拿大公司的名称和主要地址(该产品原产国的相邻公司);
c)首先标注“进口”,其次标注加拿大公司的名称和主要地址。
3.2虽然食品和药品条例规定食品标签要标示企业的实际地址,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邮件地址,CFIA建议生产企业标示邮件地址。不能在标签上标示网站、电话号码和虚拟地址作为生产者主要营业地址,但可以作为附加信息进行标示。
3.3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可以标示一种官方语言,可以位于外包装面的任何部位(除了底部)。
3.4对于字体没有明确规定。
3.5当只使用大写字母时,字体的最小高度是1.6mm,如果使用大小写字母或只使用小写字母,根据小写字母o来测量。
3.6零售的新鲜水果和蔬菜不需要标注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配料表
4.1预包装食品不能声称产品本来没有的配料;例如,如果一个产品上的标签声称它“含有柠檬”,但实际该产品不含柠檬,那么标签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而且当某种物质确实存在时,不能声称预包装食品无添加某种物质。例如产品标签声称 “无刺激”,如果可以证明产品包含刺激物,那么标示就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4.2各种配料应按照添加时的重量比降序排列,且配料和配料成分必须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条例标示)。但下列配料可以按任何顺序标示在列表的最后:
香辛料,调味料,香草(不包括盐);
天然和人工香料;
香味增强剂;
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制剂或构成食品添加剂的混合物);
维生素及其盐或维生素的衍生物;
矿质营养及其盐类。
4.3用于预包装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蜡涂层、预包装香肠的肠衣、和用于氢化目的的氢不需要标示在配料表中,除非他们含有已知的过敏原、麸质或添加的亚硝酸盐含量≥10ppm。
4.4配料中的成分标示
a)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成分,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重量比的递减顺序标示。
b)按照配料和配料成分在整个食品中的重量比,所有配料和配料成分只能标示一次,不能重复。
c)三级配料(复合配料中的配料)不需要标示在配料表中,但当三级配料中含有过敏原或亚硝酸盐含量≥10ppm时,即使是三级配料,在标签中也需要标示。不必标示配料成分的配料可以参考List of Ingredients and Allergens。
d)含有花生油、氢化花生油或部分氢化花生油、改性花生油的配料成分都必须标示。
4.5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按照食品和药品条例食品添加剂部分标示。
5、日期和储存条件
5.1保质期90天或更少的且不在生产地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需要标示保质期和合适的储存条件(不同于室温)。
5.2保质期90天或更少的且在生产地包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需要标示包装日期和保质期。
5.3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条例规定当保质期大于90天时,可以不用标示保质期、储存条件或包装日期、保质期。
5.4标示形式
a)单词“best before”、 “meilleur avant”和“packaged on”应该和日期一起标示,且应该使用双语标示。如果这些单词单独出现,应该对这些词进行清晰的解释,如Best before: see date on lid。
b)保质期应该按年、月、日顺序标示,当保质期中的年份不是当年时,必须标注年份,且至少具有最后两个数字,月份使用缩写,日应该使用数字。月的缩写如下:
JA for JANUARY |
JL for JULY |
FE for FEBRUARY |
AU for AUGUST |
MR for MARCH |
SE for SEPTEMBER |
AL for APRIL |
OC for OCTOBER |
MA for MAY |
NO for NOVEMBER |
JN for JUNE |
DE for DECEMBER |
c)保质期可以标注在包装的任何地方,包装日期和储存条件可以标注在除了底部的标签的任何版块。
5.5豁免
新鲜水果和蔬菜、由餐馆或其他提供饭菜和小吃的商业企业、自动售货机或移动食堂提供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甜甜圈不需要标注包装日期或保质期。
6、辐照食品
6.1电离辐射的食品必须标示“辐照”和标志。
6.2当辐照的配料百分比大于10%时,在配料表中必须标示“辐照”。
7、转基因食品
据食品伙伴网了解,加拿大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示的原则,有些转基因食品没有明确的标签, 消费者即使看到食品配料标签也无法判断是否为转基因食品。作为转基因作物种植和出口大国, 加拿大政府对转基因食品持支持态度, 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以产品本身为基础, 而不涉及产品生产过程。当某一转基因食品通过安全性评估上市销售后, 便被视作普通食品,按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和规章进行管理, 而对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不作继续监管, 并且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也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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