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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4  来源: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作者:张波霞|王琪婷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30日,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并宣判。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支付消费者购买性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召回其销售的性保健品进行销毁,对于无法召回的,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消费警示,说明相关保健品的危害性,提醒消费者不得使用。
  2021年12月30日,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高某某等7件7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并宣判。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支付消费者购买性保健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召回其销售的性保健品进行销毁,对于无法召回的,在市级媒体上刊登消费警示,说明相关保健品的危害性,提醒消费者不得使用。
 
  公开宣判
 
  经审查,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提供所销售保健品的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在安宁区、西固区等多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性保健品。公安机关查获后,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鉴定,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在明知所销售的性保健品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仍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其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范某某、高某某等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探索期,办案人员多次与西固区人民法院就该案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研究,一致认为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更能有力打击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经审理,西固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范某某、高某某等7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民为安。”双节来临之际,加之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重,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囤货”的时候,要更加注重食品安全,看清食品包装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谨防购买“三无”产品,注意索要购物小票等凭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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