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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之:食用农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楠
核心提示: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如今大家早已将吃饱的需求转化为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所以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哪些要求呢?下面,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带大家了解一下。
  食品伙伴网讯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如今大家早已将吃饱的需求转化为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所以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哪些要求呢?下面,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是模糊的定义了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其中不仅对“农业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还明确农产品的获得方式有两种,但是都是以不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为前提的。
 
  二、如何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
 
  1.严格管控投入品的使用,《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管理控制了投入品的使用,除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之外,还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此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下面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整理的部分高毒农药禁止使用的情况:
 
  (a)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百草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2,4-滴丁酯;
 
  (b)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c)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三唑磷;
 
  (d)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
 
  (e)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2.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那么食用农产品如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呢?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农业部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截至2021年年末,全国已有超28万小农户使用了合格证,部分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在乡镇、村级服务站布设合格证开具服务机,并提供公共的快检设备与耗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家门口服务站就可以进行自助检测、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
 
  3.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避免了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应依法如实记录食品批发相关信息。
 
  4.批发市场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这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履行的义务,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没有立即停止销售,并没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销售按照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销售肉类食用农产品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生猪产品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为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要求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对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含水产品)严查“三证”,即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实施“三专”管理,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6.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和储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可销售在运输、贮存、销售以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7.正确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最终抽查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小结
 
  虽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品类多、项目多且链条长,但国家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强化监督检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者也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从源头守住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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