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永辉超市2家分公司,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月15日,分别为“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和“关于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据悉,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8元,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1年3月7日、3月20日、3月27日,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共3次购进“金锣牌无淀粉380g熏煮火腿”60根,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04日14时03分,保质期为90天。截止2021年06月02日14时03分后,该公司共销售了20根超过保质期的该款火腿给消费者。该款火腿含税进货价21元/根,含税进货金额462元;售价为含税17.9元/根,含税销售金额358元。故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该款火腿货值金额358元,违法所得358元。
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此外,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因经营销售不合格梭子蟹,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30.3元,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据检验报告显示,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测结果为1.1,高于标准的≤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叁角整;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