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尊敬的总局:
您好,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答:
《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