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回头客”,竟然购买罂粟壳添加在熬制卤菜的卤汁中。2022年3月2日,经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和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与此同时,责令李某、王某及刘某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诉讼赔偿金六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镇江市润州区的李某和妻子王某在人流量较大的小区及菜市场附近经营着两个卤菜店。奈何制作卤菜的手艺一般,两个卤菜店里的生意一直都不温不火。眼看周围的卤菜店生意一家比一家好,李某和王某为此很着急。2021年8月份,李某竟向调料店老板刘某提出找点罂粟壳加在卤菜中提鲜。心领神会的刘某向一个菜农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2斤左右的罂粟壳,并原价卖给了李某。李某和王某在明知罂粟壳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每次熬制卤菜时依然放五六颗罂粟壳在卤汁里,剩余的则藏在衣柜里。
2021年9月16日上午,王某在卤菜店内刚做好经营准备,公安机关和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到店进行检查,发现卤汁及卤菜中含有罂粟碱等化学成分,至此案发。经查,从李某和妻子王某开始销售添加了罂粟壳熬制的卤菜,两家卤菜店的销售金额共计约6000元。
“因为用罂粟壳熬制出来的菜口味好,可以吸引更多人买,我就想着试试看,一时鬼迷心窍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现在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了,以后一定不会再做了。”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后悔不已。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销售的盐水鹅的卤汁中加入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第十六项:“罂粟壳”这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