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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男子因贩卖被掩埋处理的病死牛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思南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3月24日,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以被告人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支付其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五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3月24日,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以被告人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肖某某、丁某某、何某一、何某二、唐某某支付其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金。五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肖某某同村一户人家养的牛患病死亡,当地畜牧站工作人员要求对死牛进行消毒后深埋无害化处理。次日早上,牛主人雇请肖某某及其他村民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午,肖某某、丁某某将死牛挖出,剖下“四腿”运到丁某某家中存放,然后二人四处联系人员购买牛肉。何某一、何某二两人到丁某某家低价购买了这“四腿”牛肉后,二人又将 “四腿”牛肉转卖给了经营肉铺的唐某某。唐某某将这“四腿”牛肉中已经腐烂及品相不好的部分剔掉后以每斤45元、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案发后,行政执法机关立即扣押了唐某某未销售完毕的牛肉,并将顾客买走未食用的牛肉全部追回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等5人销售属于死因不明的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肖某某等5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等5人明知该牛肉来源于死因不明的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肖某某等5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的民事赔偿责任。思南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犯罪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五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生病的牛内脏和血液含有大量病菌和病毒,人食用含有病菌的牛肉后,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现象,更有甚者会出现生命危险。病死牛肉不能食用,对病死的牛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上销售的生肉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关键词: 标准 食品 男子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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