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39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2月10日,在经营环节抽取由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6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39g/100mL,标准值为≥0.8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26g/kg,标准值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2.0g/kg,标准值为≤1g/k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规定,检验结果为63000CFU/mL,15000CFU/mL,25000CFU/mL,7500CFU/mL,9200CFU/mL,标准值为n=5,c=2,m=5×103CFU/mL,M=5×104CFU/mL。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959袋,共计383.6kg,货值金额1086.8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已销售600袋,共计240kg,库存359袋,共计143.6kg,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2月10日,在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6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39g/100mL,标准值为≥0.8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26g/kg,标准值为≤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2.0g/kg,标准值为≤1g/k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2717-2018)规定,检验结果为63000CFU/mL,15000CFU/mL,25000CFU/mL,7500CFU/mL,9200CFU/mL,标准值为n=5,c=2,m=5×103CFU/mL,M=5×104CFU/mL。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174号的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信誉行批发超市购进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600袋,共计240kg,货值金额680元。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1-04-01)剩余库存255袋,共计102kg,其余345袋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已进行封存。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