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其他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24大类食品171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1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生物毒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青岛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成德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诸城市龙湖绿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郡分公司销售的辣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城市龙湖绿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郡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山东鲁府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进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胶州市大唐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高密市贵孚隆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景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8/1,规格型号:50克/袋),铅(干重计,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滕州市景文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黄岛区王本忠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宁津县长官镇集市李现荣销售的豆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文登区广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天津蔬香有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开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西柚复合果汁(生产日期/批号:2022/7/20,规格型号:318mL/瓶),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临清市站前路徐家豆沫坊加工的炸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芝罘区旭成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勤益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蓬莱市小门家镇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批号:2022/9/1,规格型号:200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临沂江君纯净水有限公司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8/6,规格型号:17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泰安市泰山区源德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开发区泰山卧龙泉天然纯净水厂委托泰安市道恒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9/14,规格型号: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泰安市徂汶景区金勇富强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博兴县兴福镇乐购超市销售的香酥条(生产日期/批号:2022/8/10,规格型号:345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山东慧丰花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花生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8/25,规格型号:5L/桶),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慧丰花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烟台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天津市津南区宏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绿丰芝麻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海盐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2/7/3,规格型号:300克/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津市绿丰芝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济南原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7/2,规格型号:500ml/瓶),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生物毒素问题
菏泽市牡丹区世纪银华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李磨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2/7/8,规格型号:260g/罐),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李磨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判定依据异议,经调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七、检出非食用物质问题
东明县更知果语水果副食店销售的谷饲肥牛(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8/11,规格型号:500g/盒),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