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安徽省食品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宿州市开发区丁晓静水产批发行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宿州市开发区丁晓静水产批发行经营的鲤鱼,抽样日期为2023年4月7日,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鲤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提供了涉案鲤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如实记录了涉案鲤鱼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能够对涉案鲤鱼进行溯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