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两超一非”等问题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5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淮区某水果店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水果店销售的产品“杨梅”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杨梅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8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糖精钠作为人工合成甜味剂虽被广泛用于食品生产领域,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不得在新鲜水果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哨兵”作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西点坊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蛋糕案
2023年7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西点坊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金箔修饰蛋糕样品展示,且发现有用于盛放装饰金箔的瓶子,其标签上标明“适用范围:仅供装饰,不可食用”。经查,当事人确认蛋糕表面金色物质为装饰金箔,共售出“金箔蛋糕”1个,货值金额19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8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发出后,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店内现场“回头看”,已无金箔蛋糕在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金银箔粉既不会提升口感和香味,也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如食用过量,会加重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三、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粉皮案
2023年5月18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已加工好的成品粉皮200Kg、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俗称明矾)1袋(20Kg)、粉皮加工设备1台、马铃薯淀粉120袋。经查,当事人在加工粉皮过程中添加了过量的硫酸铝铵,导致粉皮中铝的残留量超标,违法所得合计4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1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54元、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200Kg、没收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20Kg、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经购置计量器具用来称重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在加工粉皮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添加,且详细记载添加记录,确保成品粉皮中的铝含量合格。
粉皮是睢宁地方特色食品,但一些不法商贩在制作粉皮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食品中“两超一非”问题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个别商贩的不法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四、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7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熟食店经营加工场所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日落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经查,该食品添加剂中含有日落黄,当事人将该食品添加剂用于卤制卤菜(肉类)时加在卤汤料中调色使用,当事人现场违法经营的卤菜货值金额711.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复查,未发现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是“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俗称“日落黄”,具有着色功能,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其使用范围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果酱等食品类别,不可用于生鲜肉类和酱卤熟食制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现制现售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8月29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南通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进行检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营业员罗某的汽车和住所检查发现“黄精牡蛎压片糖果”“鹿鞭黄精压片糖果”“阿瑞斯黑金刚人参杜仲雄花蛹虫草压片糖果”等11种产品,共计428盒(瓶)。经检验,其中10个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1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物,在使用剂量方面有严格要求。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西地那非。但为牟取暴利,仍有不法商家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进行销售,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六、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6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贺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加工包子,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用上述氯化钠制作的包子160个(20笼)、包子馅30kg,剩余氯化钠45kg。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氯化钠的碘项目不符合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标准中加碘食用盐要求,所检样品不合格。2023年7月28 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贺某于2023年6月4日购进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袋(50kg/袋),用于其店铺制作包子。贺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3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危害极大,容易对食用该食品的人民群众造成伤害。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有力净化了当地食品消费环境。
七、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菇蔬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扬州市某菇蔬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双孢菇后,通过位于洪泽的车间进行加工清洗,然后销售至外地农贸批发市场。当事人为提高双孢菇清洗效果,使得双孢菇外表显白、干净,延长保存时间,在清洗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和氯化钙。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20.0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8万元、罚款40.17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帮扶指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并对双孢菇加工工艺进行了调整,既能保持食品品质,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生产销售食品有着严格的规范和使用要求,一些不法商家为追求产品卖相,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赚取高额利润回报。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扬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墨鱼黑米欧包”的配料表中标注“竹炭粉”。经调查,上述“竹炭粉”实为复配植物炭黑,在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范围是糕点和饼干,而面包并不在此范围内。当事人生产的墨鱼黑米欧包属于面包食品,不得使用植物炭黑。上述墨鱼黑米欧包货值金额7716.80元,违法所得216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8月2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墨鱼黑米欧包13箱、没收违法所得2163.2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群众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本案的查处给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九、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在张某租住的车库里查获桑叶粉、玉米淀粉、西布曲明、胶囊壳等生产原料100余公斤,已封装好的4种颜色减肥胶囊1.45万粒。经检测,减肥胶囊检测出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张某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等生产原料,简单混合后灌装于各色胶囊中,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宣称为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累计销售10多万粒,并发展多名下线代理,涉案金额75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13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目前已对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西布曲明过量服用后有头昏、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会增加心脑血管风险。我国已于2010年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在风味肠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350克。该批次风味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40箱(9.5kg/箱),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200元,违法所得5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应用广泛的食品防腐保鲜剂,但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腌腊肉制品中不得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敦促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合规经营意识。
供稿: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