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执法方式
推动“柔性执法”
保障执法“温度”和“力度”相统一
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将选取一些市场监管领域
免罚或轻微免罚的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案例一:无证销售散装熟食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洋中路商业服务网点检查时,发现福州市台江区某餐饮店涉嫌无证销售散装熟食。
经查,台江区某餐饮店于2023年9月3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在商业服务网点开设熏鸭店,经过装修于2023年11月6日开始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熏鸭、鸭心等散装熟食。
案发后,台江区某餐饮店停止经营活动,于2023年11月17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02
【法律依据】
台江区某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台江区某餐饮店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03
【查处情况】
鉴于台江区某餐饮店是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非连锁经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天,无证经营货值金额为2645元,销售的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永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且查验并留存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为合格食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情形,无其它明显实际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4
【典型意义】
本案台江区某餐饮店的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告知台江区某餐饮店可以免罚情形,并提出整改要求,台江区某餐饮店也依法履行整改。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法律依据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让台江区某餐饮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让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教育、规范作用,既坚持执法“尺度”,又彰显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