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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巧克力包装盒上的“双日期”买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号  作者:王冬娟
核心提示:巧克力包装盒上赫然出现两个生产日期,销售公司在遭到客户退货索赔后,将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我们审理了一起因巧克力包装出现双日期而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该为此买单?
  本期主笔:王冬娟
 
  商事庭法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巧克力包装盒上赫然出现两个生产日期,销售公司在遭到客户退货索赔后,将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我们审理了一起因巧克力包装出现双日期而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该为此买单?

  巧克力出现双日期遭退款
 
  2021年4月8日,某食品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销售公司为该食品公司的授权经销商,经销的产品为:食品公司巧克力系列产品;销售渠道为商超。产品的质量及包装需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销售公司在货物验收后,如发现产品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要求,需要在验收之日起3天内向食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当天,食品公司同意给予销售公司1.5万元首批货款授信。
 
  合同签订当天,销售公司即开始向食品公司订货。同年4月14日,食品公司向销售公司提供了188箱货物,金额共计3.8万余元。销售公司支付货款2.3万余元,剩余1.5万元未付。
 
  同年5月中旬,销售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食品公司反映,案涉巧克力的包装上存在双日期的问题。之后,陆续有超市向销售公司退货,退货总金额约2万余元。其中一家超市的退货原因显示“质量问题,公司收回”。同时因为双日期问题,销售公司被超市罚款2000元。经销售公司统计,其库存总金额为2.7万余元。
 
  销售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食品公司以销售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1.5万元。
 
  销售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理由是食品公司所供的案涉巧克力包装存在双日期质量问题,导致大部分产品被超市下架并退货,销售公司为此承担了罚款及赔偿。因此,销售公司不需要支付剩余货款。此外,食品公司还需退还其已经支付的2.3万余元货款并赔偿损失。为此,销售公司提起反诉。
 
  针对反诉,食品公司辩称,销售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及退货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巧克力有双日期问题,如存在该问题也有可能是经销商或他人所为。且案涉《经销合同书》约定了3天的验货期,销售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货,其收货后未在验货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认可产品质量合格。同时,销售公司在产品上架之前,没有认真检查,也存在过错。综上,食品公司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到庭作证,证明案涉巧克力存在双日期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公司、销售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食品公司按约向销售公司提供了货物,而销售公司尚有1.5万元到期货款未予支付,理应立即支付。
 
  对于销售公司的反诉请求,从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当庭的陈述可以看出,案涉货物确实存在双日期问题,并遭到超市下架退货和顾客索赔。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过错程度、库存情况等,酌定食品公司返还销售公司货款2万元,并赔偿销售公司被顾客索赔的2000元损失。
 
  食品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食品包装出现双日期属于根本违约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案涉货物,即巧克力的包装存在双日期的问题,以及因上述质量问题导致销售公司遭到超市退货及罚款的事实。
 
  至于食品公司上诉称,销售公司未在案涉《经销合同书》约定的3天验货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销售公司默认了产品无质量问题。且即便存在上述问题,也不能证明是食品公司所致。
 
  对此,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话,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而案涉巧克力的双日期问题存在于内包装,且供货时是整箱供货,因此内包装存在双日期问题可视为隐秘瑕疵,并不属于明显外观瑕疵。故即便销售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3天验货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也不能免除食品公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食品公司需要对案涉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或其他主体所致,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双日期显然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形,故案涉巧克力无法上市销售。事实上,案涉巧克力大量被退货,销售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注定无法实现。
 
  在此情况下,食品公司属于根本违约。销售公司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现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过错程度、库存情况等,酌定食品公司返还销售公司货款2万元,并向销售公司赔偿顾客索赔的2000元损失,于法不悖。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食品包装上出现双日期问题可能有多种原因,或因操作失误所致,或因回收旧包装所致,或因不良生产厂家将过期食品重新标注生产日期所致。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均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情形,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商事合同关系中,如果供货一方提供的食品存在双日期问题,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弥补,则属于根本违约,对方可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那么当消费者买到双日期食品,该如何维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在维权方式上,消费者除了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商家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既是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尊重,也是对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切莫只看眼前利益最终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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