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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食用农产品(含畜禽肉及产品)市场销售十项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3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令)规定,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应依法执行以下十项规范。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1号令)规定,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应依法执行以下十项规范: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2.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3.采购应当经过检疫、检验的畜禽肉类产品,索取并留存“两证两章一报告”(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验讫印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4.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销售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6.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的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并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7.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具体到区、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8.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9.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10.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供稿:食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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