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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购买同款产品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 案件时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0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号  作者:叶绵绵
核心提示:消费者陈某在线上商城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牛樟芝产品,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此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近日,上海二中院依据《解释》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消费者陈某在线上商城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牛樟芝产品,后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此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近日,上海二中院依据《解释》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01案情介绍

  购买牛樟芝产品起争议
 
  2023年6月13日,陈某在某销售公司的线上商城中购买了30盒牛樟芝产品,每盒500元,共支付货款1.5万元。后陈某以案涉产品中的配料牛樟芝为我国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进口食品未检验合格等为由起诉要求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购买案涉产品前,曾于2021年4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分别购买牛樟芝产品10瓶、8瓶、胶囊40盒等,金额总计8万余元,且向多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  

  02裁判结果

  一审:对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生活消费需要应结合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陈某虽主张其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但综合考虑案涉商品性质、购买行为特点、购买者特征等客观方面因素,陈某购买同类商品超出合理频次,异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且其在购买本案商品时已明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在较短时间内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并提起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牟利特征,故案涉商品已超出陈某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驳回陈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03

  二审: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上海二中院认为,该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性惩罚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范围。此前,依据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期间,《解释》发布实施。《解释》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购买后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请。
 
  就本案而言,陈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前曾短期、大量购买牛樟芝产品并提起类似诉讼,并通过调解等方式获得部分赔付。其中,在购买本案案涉产品前一个月内,陈某曾支付近5万元购买同类产品并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结合案涉产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等因素,应认定本案案涉30盒牛樟芝产品均超出陈某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对其惩罚性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为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统一裁判尺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最高法院制定《解释》,其中对“知假买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解释》一方面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另一方面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最终目的在于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法院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出认定,兼顾购买者、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之间的法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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