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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如何得到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04  来源:镇平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期,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诉讼,并依法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则,高昂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诉讼,并依法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2024年春节期间,张某在镇平县某黄酒专卖店,购买四款某品牌黄酒20箱用以过年走亲访友,并向商家支付价款10000元。2024年3月,张某以在该黄酒专卖店购买的黄酒标识信息缺失为由,将该专卖店投诉至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协商未果后,张某将该专卖店起诉至镇平县法院,以其生产、售卖的黄酒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该黄酒专卖店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审理过程
 
  经审理,承办法官何杨认为,案涉瓶装黄酒为预包装食品,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其所购买四款黄酒的瓶身上商品标签非常简单,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从形式上看,案涉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案涉黄酒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是否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问题,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庭审中,张某称购买的20箱黄酒中有5箱系自用,其余的用于走亲访友,张某对其余商品用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系合理消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的购买动机、涉案商品的用途及正常消费用量,酌定在张某购买的5箱黄酒范围内支持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定十倍赔偿金数额,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但对于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没有明确,需要综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商品的价值属性、保质期等因素进行考量。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体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初衷,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衡平,既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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