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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9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南明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月10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岩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3月18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贵阳云岩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当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3月17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现该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某畜牧兽医学校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5年3月12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学校食堂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工作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关键词: 餐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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