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现对黑龙江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场所所在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与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四、备案办理流程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直接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需如实填报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材料文件。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工作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在属地政府网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同时公布有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变更与注销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二)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办结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原备案部门按程序在属地政府网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
(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