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商河县召锋酱菜调味品商店涉嫌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0年1月2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辖区内某超市购买的辣椒酱怀疑为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经调查,商河县召锋酱菜调味品商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1月20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商河县召锋酱菜调味品商店作出罚款61000元和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商河县永昌酱菜门市部涉嫌未按
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0年4月13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许商街道辖区某仓库内有包装经营超过保质期面条的行为。经查,商河县永昌酱菜门市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5月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商河县永昌酱菜门市部作出罚款30000元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依据报告显示,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河县绿源购物超市、商河县季季鲜蔬菜店、商河县大山果蔬店、商河县云国蔬菜批发部、商河县甄亮元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0年7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四
济南祥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案
2020年7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其辖区内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抽检的生乌鸡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生乌鸡供货商为济南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涉嫌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乌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8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
张某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0年8月1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一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从事鸡柳等食品的加工销售,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9月18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2.没收违法生产的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4.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