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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十一”节日期间海鲜类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十一”节日期间正值海鲜上市销售旺季,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海鲜类产品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如下。
  “十一”节日期间正值海鲜上市销售旺季,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海鲜类产品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如下:
 
  一、合理选购。消费者购买海鲜类产品要到有资质的商场、超市或市场。尽可能购买新鲜的海鲜产品,可以通过观察产品色泽是否正常、按压产品看其是否有弹性,初步判断产品是否新鲜。
 
  二、合理加工。建议消费者购买海鲜类产品后,立即食用,以保证新鲜和安全。若不能立即食用,务必将其置于冰箱中贮存,以延缓微生物生长和不良气味的滋生。加工海鲜产品时应烧熟煮透,尽可能避免生食海鲜产品。加工时还要避免交叉污染,不用盛过海鲜产品的器皿存放其他直接入口的食品,加工过的刀具及砧板必须清洗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三、合理食用。海鲜产品贮藏一段时间后若产生有不良气味,不可继续食用。死的贝类、河蟹等水产品不可烹调食用。海鲜应现食现烹,烹调后的海鲜不可久放,应尽快食用,并尽量不与水果、凉饮等共食。
 
  无论是外出用餐,还是购买食材,如果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或其它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就医,保存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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