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要求,规范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江苏省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二、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时限
(一)在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开办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江苏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可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关备案。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案审查。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进行备案,并发放《江苏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凭证》。
(三)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或注销主体资格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经调查核实不在备案地址从事食品贮存服务活动又未主动注销的,原备案机关可直接注销备案信息。
五、备案公示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变更、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六、编码规则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由ZC(“贮存”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是唯一的,一个备案号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期间,备案号保持不变;主体资格注销后,该备案号保留,不再赋给其他主体。
七、监督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