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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一带一路”走出去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鼓励与支持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关于对“一带一路”走出去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鼓励与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卢庆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一带一路”走出去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鼓励与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2014年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称“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以来,我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21个成员单位一道,推动农业走出去在顶层设计、政策创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业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内容,我农业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推广适用农业技术,不但提升了当地应对粮食危机、增加人民收入、维护国家稳定的能力,而且增强了相互间的民心相通、政治互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由于自身实力不强、海外经营风险较大等原因,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大对企业开展境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引导和服务力度,推动农业走出去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供应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一、关于农业企业走出去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支持农业走出去,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目前,国家已建立起一套财政金融政策,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出资或国有机构出资设立的市场化运作基金(中国海外农业投资开发基金)等财政资金及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2017年以来,我部每年组织一次“10+10”银企对接活动,为走出去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我部还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共同开展了八批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建议相关企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参与有关活动,通过中国海外农业投资开发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走出去项目给予支持。
 
    二、关于建立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投资保护机制
 
    近年来,包括农业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日益增多,面临的政治风险也逐渐上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保护企业投资安全。一是设立海外投资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称“中信保公司”)独家经营,属政策性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走出去企业因买方主权国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海外投资损失的风险,中央财政专门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至2020年6月末,中信保公司共签署农业海外投资项目保单226个,保险金额60.1亿美元。二是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发挥平台风险预警和联络服务功能。开展走出去政策业务和风险防范培训,引导企业适应和运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定期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国别(地区)指南等公共服务产品,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从全产业链的视角为农业对外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境外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风险应对能力。继续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保障。
 
    三、关于设立走出去企业培训专项相关政策
 
    培养适应农业对外开放合作新格局要求的人才对提升企业跨国经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79号),指导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超过1000亿元,统筹用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以及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同时,农业农村部实施了“扬帆出海”培训工程,着力打造农业走出去企业家、技术推广、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国际组织后备人才队伍,截至2019年底已举办40余期培训班,培训累计近3000人次;通过“猎英行动计划”,为农业走出去企业到高校举行专场招聘活动,为走出去企业与高素质人才搭建双向交流平台。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补贴,不宜再重复设立企业培训专项资金。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各地用好1000亿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切实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和走出去企业职工的培训支持力度。农业农村部将积极推动实施企业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定期选派企业人才参加专题培训、高端研修,探索在高校建立适应走出去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开展人才定向培养;强化农业对外合作与援外工作的协同配合,在援外培训和示范推广活动中将走出去企业的当地雇员以及与企业开展中长期合作的当地农户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农业走出去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  010-59192540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关键词: 农产品加工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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