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告》中要求哪种经营者需要办理此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的主体)需要办理此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需办理此备案。
外地企业无需在北京办理此备案。
2、对备案时限有什么要求?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暂未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通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3、备案机关是哪些?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包括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
外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向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如何备案?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备案在网上办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务登录,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填报完整且承诺材料真实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提交备案信息后备案系统即时予以备案。
完成备案后一个工作日,公众即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查询《北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
5、备案后应如何变更和注销?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更新备案信息。
不再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注销备案信息。
6、未备案的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