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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0〕1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清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强县(市、区)放权,经七届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清远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9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下放4项、委托11项、取消4项,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强县(市、区)放权,经七届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决定调整19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下放4项、委托11项、取消4项,详见附件)。请相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抓紧做好交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加强对县级业务的指导和人员培训,明确市、县两级具体监管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做好依申请权力事项和其他管理事项的对应调整工作。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下放、委托申请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四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清远市下放、委托依申请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四批)

序号

单位名称

职权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方式

承接单位

备注

1

市应急管理局

公共服务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2月17日公布,2019年4月1日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7月1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下放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2

市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市级审批权限)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委托

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市水利局

其他行政权

“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及“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的验收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多(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委托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下放

清城区水利局

 

5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停止供水审批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实施。)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下放

清城区水利局

 

6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河道沿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主要河道实施日常检查监督,依法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执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河道范围内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建管〔2013〕31号)“二、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珠江三角洲和韩江三角洲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上作业事项,涉及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报经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下放

清城区水利局、清新区水利局、英德市水利局

(北江干流仅流经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

市水利局保留北江清淤、疏浚事项的审批。

7

市公路事务中心

其他管理事项

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中央和省级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1.《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2.《关于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评〔2004〕15号)
  3.《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到期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14〕7号)等。

委托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继续委托。

8

市水利局

其他管理事项

负责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多(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15〕77号)第六条: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或参加验收会议,竣工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委托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清城区)

继续委托。

9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市级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在江河、…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

7.《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订)。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

9.《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0.《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1.《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委托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继续委托。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由“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其中,“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适用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的内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委托县(市、区)水务部门实施。

 

10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受理范围“规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3.《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2010年11月16日公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继续委托。

11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45项: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委托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继续委托。

12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2015年3月1日实施)。

委托

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继续委托(其中清城区洲心、横荷街办辖区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由市水利局完成,其他镇街由清城区水利局完成)。

1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申请书;(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批复。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委托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继续委托。

14

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县(市、区)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提出的“依法有序、于事方便”、“该放则放,能放则放”原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精神)

委托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继续委托(市直医疗机构保留由市核发)。

1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9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108项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                       
  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兼顾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易地建设方式。

委托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继续委托。

16

市金融局

行政许可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十五、十六、五十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取消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17

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1.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省商务厅已取消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取消

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18

(原市公安消防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含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一、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取消

清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原清新区公安消防大队)

 

19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零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规定,已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取消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原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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