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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买过期食品进行敲诈勒索73起,这5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三明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有这么一伙奇怪的人,每次到了一个城市,专找犄角旮旯里的小卖部,专门买过期食品,采取现场吵闹、威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报警等手段向小商铺经营者索要“赔偿”。经梅列法院审理,5人被判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3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这么一伙奇怪的人,每次到了一个城市,专找犄角旮旯里的小卖部,专门买过期食品,这是……?
 
  过期食品有“商机”
 
  姚某荣、张某波夫妇,都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曾经,二人因同一件事情被判刑,那就是购买过期食品进行敲诈勒索。
 
  对一般人来说,购买到过期食品,是一件十分窝火的事情,不仅可能因为误食而导致身体不适,还有可能因此走上维权道路而劳心劳力。但是,对于姚某荣和张某波而言,这却是一个再好不过的商机。二人上网时发现有打假维权的新闻,觉得有空子可钻,就故意到商店购买过期商品并假装服用,故意装出恶心、想吐、腹泻等症状从医生处骗取开药单等诊疗记录,继而到商店里威胁、恐吓、索要“赔偿款”,即所谓“维权”,后因此被判处刑罚。
 
  分工协作“赚大钱”
 
  夫妇二人出狱后,重操旧业。不但壮大了队伍重新开始,还将自己的父亲也拖下了水。
 
  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姚某荣、张某波夫妇带领姚某荣的父亲姚某发、张某波的老乡史某军、张某波的亲戚吴某,以购买过期商品向商铺经营者“索要”“赔偿款”的方式赚钱。其中,由姚某荣、张某波安排该犯罪集团的日常活动,驾驶小轿车前往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地寻找“小超市”“小食杂店”等,每到一处姚某荣、张某波都安排成员故意在多家小商铺内购买过期或临近过期食品,由姚某发、史某军或吴某食用少量或者假装食用购买的过期食品后,以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到当地医院自诉病状就诊,要求医院开具相关诊断记录及药品等。
 
  采取现场吵闹、威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报警等手段向小商铺经营者索要“赔偿”。其中,17次持同一份就诊材料在半天内,连续向2家至5家小商铺经营者索要“赔偿”。
 
  一名小商铺店主在被索要“赔偿款”后,在当地小卖部交流群发现其他商户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才明白自己被敲诈勒索了,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姚某荣一伙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明,通过前述手段共计作案73起,其中姚某荣、张某波、姚某发共同作案7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史某军参与作案5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吴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
 
  法网恢恢终判刑
 
  经梅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荣、张某波、姚某发、史某军、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评判,判处被告人姚某荣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波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发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姚某荣、张某波、姚某发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种保护并不保护本案中的所谓“消费者”。维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及范围内,不然可能像本案的被告人一样,接受法律的制裁。(文稿来源:梅列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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