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重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2020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三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家港市佰惠仙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市场“临安春笋”销售区的黑板上标示“鲜力达临安正宗春笋有消痰化瘀滞,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症都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在“3A级进口黑提”的价格牌标示“补气养血缓解疲劳”;在“5A级澳洲西梅”的价格牌上标有“促进肠道蠕动”等内容。当事人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九条第(三)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对当事人做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熟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布“高铁新城升值有保障”、“上海高铁约半小时内范围内苏州、无锡、嘉兴、昆山高铁商圈房价均高于20000元/m2”;“经济反弹购房黄金期”、“常熟板块价值又将翻倍!现在置业海德名筑,是在用更少的钱投资更靠谱的未来!”等广告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证明材料及来源出处,广告中常熟高铁站的位置与实际不符,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朗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铺发布的飞利浦除螨灯广告,广告中含有“紫外线杀毒灯可对微生物进行灭活,是医用杀菌消毒设备,卫健委建议消毒首选紫外线”、“含有短波UVC紫外线可杀冠状病毒”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且利用疫情进行商业炒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太仓广慈医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传承韩国精细自然整形之精髓广慈整形美容医师团广慈副高级医师团队”等广告内容及图片,经查明,非当事人医院的医师;广告中“斥巨资引进众多国际顶尖的医疗设备”等文字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医院内呼吸机、麻醉机、吸脂器等设备均是国产普通设备,非其所宣传的国际顶尖医疗设备;广告中“姚某某、张某……”共十四人的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及相关整形日记、真实案例。经查明,部分是通过网络复制过来的,非该院真实案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苏州华微臻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水光赋活精华液能改善皮肤暗沉,美白分子与补水分子快速渗透皮肤肌底,淡化色素”、“玫瑰纯露杀菌消炎·清爽控油焕白嫩肤消炎杀菌的功效”等宣传用语。经查,网页中宣传的该公司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未取得过国产特殊用途类化妆品许可,其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美白、淡斑、消炎、杀菌”等相关词汇的宣传用语无任何有效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苏州康益莱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背公序良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康益莱保健品专营店”发布“你准备好了吗哇58分钟你真牛”;“男人不能服软,更不能说不行,做纯爷们”;“西洋参淫羊藿成就大器男人”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违背公序良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江苏新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广告宣传单页上宣传“东吴飞跃计划通过率高达98%”、“保你录取”字样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2020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苏州伟一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中宣传“本集团目前共有35个教育实体项目:包括18所直营幼儿园和14所少儿英语培训机构,以及参与投资3所国际化学校”;“本集团旗下金融创投版块,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辅助上市、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经查,该公司实际情况与宣传情形不符,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过金融类服务许可证,实际也未开展过宣传所称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苏州高新区东渚印象田园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店堂宣传栏内发布“清蒸太湖白鱼”字样,在店内菜单上印有“太湖银鱼炒蛋”菜品。经查,当事人所用食材从批发市场采购,并非来源于太湖,属虚假违法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11月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1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苏州市姑苏区维秘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内发布7名外国医生的广告“名医介绍、每根毛发背后都有名医团、”AlanJ.Bauman博士美国资格认证:纽约医学院博士学位CoretManus奖美国毛发修复手术委员会委员擅长领域:FUE体毛移植烧伤毛发重建胡子和胡须种植癍痕返修“等7名外国医生的简介、照片及擅长领域。经查,实际当事人的公司并无该7名外国医生坐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13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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