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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台州发布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21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围绕整治重点,集中人员力量开展“九查”,严厉查处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25起,涉案进口冷链食品29.77吨。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围绕整治重点,集中人员力量开展“九查”,严厉查处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25起,涉案进口冷链食品29.77吨。

  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路桥区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案

  2021年1月12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在某餐饮店厨房的冰柜里发现无“三证一码”的进口牛肚7公斤,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肚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拟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温岭市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8号,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销售6箱共180公斤缅甸进口的冻海鱼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不齐全,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封存,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天台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2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小吃店1包进口冷冻去骨猪颈肉(1.5公斤/包)、2包进口冷冻去骨牛肉(1.5公斤/包)无法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产品合格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仙居县某水产品店涉嫌经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水产品店销售的进口冷冻带头南美白虾、进口冻墨鱼、进口冻带鱼段、进口冻厄瓜多尔白虾等产品共1.8吨,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市民可使用支付宝扫描冷链食品溯源码,如发现经营使用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或来源不明的肉类、水产品,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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