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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实施办法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浙江省作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之一,工作落实早、抓得紧,已取得初步成效。前不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编发成工作简报,供各地参考借鉴。
 
  编者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他律和国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浙江省作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之一,工作落实早、抓得紧,已取得初步成效。前不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工作进展编发成工作简报,供各地参考借鉴。

  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信用“531X”工程部署要求,为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2020年9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同年12月,原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

  浙江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也相继出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017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缺失问题。为此,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特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设计

  《实施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信用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两部分,共由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组成,包含主体基本情况、生产管控、检验检测、追溯管理、质量提升、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等内容。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以及严重失信名单,评价指标和划分区间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迭代优化、调整。

  三、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

  (一)搭建信用平台。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

  (二)实时动态评价。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形成量化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的网格化监管、生产主体生产行为、监测检测、巡查检查数据等,在信用平台上每天自动评价,周期性动态更新,覆盖所有主导产业。

  (三)建立共享机制。信用评价结果可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互联网+监管”平台,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信用等级C级主体保持原有抽查比例和频次,信用等级D、E级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加强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同时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品牌推选、展示展销及有关支农资金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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