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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刚买的龙虾就“瘦”了!秤有猫腻?事情没那么简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萧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0年年初,消保委临浦分会接到了一起投诉,消费者称萧山临浦某水产商行销售的小龙虾涉嫌存在严重的缺斤短两的情况,工作人员马上开展检查。

  - 点评律师 -

  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剑波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与此相适应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需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关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有利于消费者做出是否消费的选择。在消费过程中,虽然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两个独立且平等的主体,但基于经营者实际上掌握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如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向消费者隐瞒或者做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陈述,则极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消费纠纷。

  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为了惩戒不法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还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而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除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如果该消费纠纷发生在食品领域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可见,国家对欺诈行为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措施。

  结合到本案中,因为经营者采取在出售小龙虾时,事先将小龙虾放置在盐分含量低于正常状态的水生环境中,促使小龙虾尽量多吸水,由此增加小龙虾体内的含水量,从而达到销售时增加小龙虾重量的目的,其在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说明该情况,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更是涉嫌欺诈,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的规定要求对经营者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案的最终结果是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市监部门也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

  经营者一定要做到诚信经营,切不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欺诈消费者,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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