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临,过去的一年里,有没有被各类活动优惠政策晃花了眼,怎么选?怎么看?我可太难了。
我们先来答个题吧~
案例一:
小柴在某网红饮品店选购商品时遇到商家强迫消费。商家以“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不让他对离柜商品进行退换。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有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物中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得剥夺消费者该项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保持理性,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购物品。
案例二:
小柴在某运动品牌店进行商品结算时,使用通过会员积分兑换的面值为50元的电子优惠券作金额抵扣,但是却被商家告知存在如下限制:当结算金额低于优惠券面值金额时,无法完成结算。且上述限制条件未在该电子优惠券页面登载。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会员制度是目前市场上普遍的营销模式,经营者推广会员制,通过积分兑换、额外折扣等不同的会员权益来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加客户粘性。消费者在签订会员协议、使用会员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具体规则,正确使用会员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三:
在某酒店中餐厅内,商家使用自制的菜单向小柴介绍菜品,小柴点了菜单上的“五谷杂粮扣原条关西参 50头”菜品和“鲍汁百花酿原条关西参 50头”菜品。但是上述两道菜品中,商家均使用辽参作为原料,而非关西参。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饮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依法维权意识,如遇到商家欺诈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待后续投诉之用。
在此提醒消费者们,坚持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宣传,不要贪图便宜,如遇不公平待遇及时拨打12315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