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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瞄准朋友圈里的减肥“神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7  来源:浙江检察院  作者:林杰荣|何可人
核心提示:日前,宁波奉化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重点通报了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无副作用、无需运动、无需节食……”翻开李某某的朋友圈,一条接一条的的减肥药广告“扑入”眼帘,这些就是她口中的所谓减肥“神药”,而真相却是……
 
  日前,宁波奉化区检察院通报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重点通报了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2019年上半年开始,李某某通过快手主播、淘宝商家、阿里1688等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大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溶脂片、排油丸、瘦身咖啡等减肥产品,在明知这些产品会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开始各种花式忽悠,虚构适用效果,夸大产品功能,并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推销上述“三无”减肥产品。
 
  同年7月,受害人刘某某向奉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怀疑自己通过微信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是假药。“我开始吃的时候,没感觉人很难受,只是不想睡觉,不想吃饭,后来就感受人很难受,而且比较暴躁,所以我怀疑买到假的减肥药了……”于是,执法人员及时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检出西布曲明等非法添加物质。8月底,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经审讯,李某某交代了向刘某某销售减肥药的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翻阅了大量买卖该减肥药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本案网络销售范围较广,受害人数较多,李某某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销售金额超过了三万元,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于是,检察官立足公益诉讼办案规律,通过奉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检索获取近期的“减肥药”相关举报线索,经过梳理研判和实地走访,确定调查监督重点对象。另一方面,奉化区检察院还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改变以往简单形式核查的办案方式,引导执法人员注重查扣电脑硬盘、手机等电子数据,为后续深挖案件线索打下基础。
 
  在奉化区检察院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宁波市检察院也正依法对该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面征求了多名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均表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表示了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李某某侵权责任的强烈意愿。鉴于本案网络销售对象范围较广、受害人数众多,宁波市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刊登诉前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消息。
 
  2020年9月,经奉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同年9月下旬,宁波市检察院就李某某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支付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21年2月,宁波市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宁波市检察院围绕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及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4月初,李某某已履行赔偿。
 
  “食品问题关乎‘舌尖上的安全’,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阵地’。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激活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可以切实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承办检察官表示。
 
关键词: 食品 宁波 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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