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百汇超市经营销售的白砂糖,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边院镇艺苑商场经营销售的长豆角,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显示抽检的长豆角农药残留灭蝇氨,克百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1年3月11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样品所检项目腐霉利实测值3.84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星美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韭菜,在2021年1月20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田丰商贸有限公司东部名城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在2021年1月22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肥城王庄店经营销售的豇豆,在2021年1月25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灭蝇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食品经营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色绿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色绿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1瓶芝麻味夹心海苔(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连云港味之蕾食品有限公司)和其它有效期内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芝麻味夹心海苔扣押,并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超过保质期芝麻味夹心海苔,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江成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4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江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肥城市江成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牛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食品店没收4包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会林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2月2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泰安市局转发投诉对肥城市回林超市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店内2箱“雪花优质啤酒”(生产日期20200728,保质期180天),1箱“雪花勇闯天涯”(生产日期20200810,保质期180天),以上三箱啤酒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箱“雪花优质啤酒”(生产日期20200728,保质期180天),1箱“雪花勇闯天涯”(生产日期20200810,保质期180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肥城凤山西街店销售感官异常的火腿肠案
2021年2月17日,春节假期督查工作组到该店巡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火腿肠感官异常,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在该店地堆上发现有4捆双汇鸡肉火腿肠(每捆10根),其中部分火腿肠外包装破损,肉肠感官异常,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查封扣押。该单位销售感官性异常的火腿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散装火腿肠40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中高亚顿幼儿教育有限公司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拒不改正案
2021年4月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中高亚顿幼儿教育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猪肉未查验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猪肉仍未查验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鑫睿油坊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3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桃园镇东伏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桃园镇东伏村村委门口南发现有一油坊,该油坊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该油坊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该油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油坊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油坊未改正,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油坊没收豆油18公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例七:
案例七:
韩兆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3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桃园镇东伏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桃园镇东伏村村委门口南发现有一油坊。该油坊经营者韩兆名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该油坊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没收豆油14公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