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9月14日,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万元罚款,理由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自 2020 年 7 月份开始,在“荷仕兰旗舰店” 天猫网店铺有关荷仕兰(Hoeslandt)中老年奶粉(调制乳粉)的 “商品详情”页面宣传有:“是否含糖:无糖”等宣传内容。2021 年 5 月 26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 Hoeslandt/荷仕兰中老年奶粉进行了抽样检测,产品规格:800 克/罐。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 Hoeslandt/荷仕兰中老年奶粉,关于“糖”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为:36.9g/1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关于碳水化合物(糖)项目中表述“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为: “≤0.5g/100g(固体)或 100mL(液体)”。
综上,当事人在“荷仕兰旗舰店”天猫网店铺对荷仕兰(Hoeslandt)中老年奶粉(调制乳粉)产品宣传“是否含糖: 无糖”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于 2020 年 7 月份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宣传内容。2021 年 4 月份,当事人已经改正有关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主观认错态度较好,愿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及时的采取整改措施,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