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协调、提升工作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监办函〔2019〕358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10月26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息公开办),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总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涉及总局多个司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当在取得相关司局的同意后对外发布。
总局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总局各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法规司依法办理针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相关司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
新闻宣传司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指导、协调、监督总局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接收、批分向总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五)组织编制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起草、培训及相关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司局主要职责:总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司局负责公开;总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司局负责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根据信息公开办工作部署,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主办司局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总局组建前有关市场监管政府信息的,由总局组建后承担相关职责工作的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公开。
总局各司局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信息公开办报备。
第七条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司局应当主动或在信息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管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总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总局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
(四)总局有关市场监管工作的统计信息;
(五)总局有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总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总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总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总局实施食品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总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向总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统一接收。
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相关司局的,相关司局收到申请后及时与信息公开办沟通后续办理程序。
第十条 总局各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总局各司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办或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总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五)总局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总局各司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总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总局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总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
(七)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主办司局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九)申请内容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申请内容为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十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收到信息公开办批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申请内容涉及多个司局的,应当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如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商信息公开办同意后,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司局领导审批,于收到批分件2个工作日之内退回。无正当理由、未征得信息公开办同意的,不得退回。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总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总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主办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司局对本司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负责,具体要求按照总局关于网站管理、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办在复核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过程中,对文号、格式、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不对答复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司局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信息公开办定期对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总局各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编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信息公开办。
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25日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监办函〔2019〕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