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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91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00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91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00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临颍县小芳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凯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酥·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上蔡胖妮超市销售的标称闻喜县富利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多维果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778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7,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3.洛宁县城区一定要吃点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0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4.临颍县董胜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老挝香蕉,吡虫啉检出值为0.1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郑州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孟州市佰润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果撞奶(原味),蛋白质检出值为0.58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7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6.兰考县新世纪量贩有限公司销售的河南匠人精创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廊坊京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花生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3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原阳县老浪大盘鸡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圆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86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8.新乡市红旗区细亚平价商行销售的1批次韭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1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南阳市华山路批发市场高大东销售的1批次牛肾,沙丁胺醇检出值为8.6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兰考县裕发购物中心卞寨店销售的标称河南三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羊肉风味老北京涮肉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1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荥阳市幸福万家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好家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4,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宜阳县红霞酱香饼店销售的1批次油馍头,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6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13.原阳县川鼎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长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7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14.濮阳市示范区百姓量贩悦龙台店销售的1批次冰鲜鱿鱼,镉(以Cd计)检出值为2.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5.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禾美生鲜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9.8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6.灵宝市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闻喜县唯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米醋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3.06g/100mL,标准规定为不小于3.50g/100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7.固始县林记冷饮批发销售的标称漯河塑锦冷饮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冰爽西瓜(冰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700CFU/g、920CFU/g、490CFU/g、390CFU/g、52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濮阳、漯河、三门峡、南阳、信阳、驻马店、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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