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2020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公告规定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该公告发布以来,广东、天津、广西、湖南、河南、福建、山东、内蒙古、浙江等省市陆续发布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相关法规文件,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汇总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 (粤市监规字〔2020〕5号)
本通告自2020年9月5日起实施。
备案范围:广东省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办理: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变更与注销: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相关信息。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或注销主体资格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报告和备案凭据,注销备案。
备案方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下载《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备案机关备案。委托他人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案公示与查询: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发放备案凭据,并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供公众查询。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
市市场监管委将在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开发备案管理功能模块,计划于2020年8月1日同步上线。
《办法》发布前已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备案时间:已经营的提供者在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备案,新开办的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内容:填报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电子文件。
备案方法:提供者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在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完成注册并登陆后,选择“食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备案公示与查询: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备案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从事冷藏冷冻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发信息化系统,目前备案系统已经正常上线运行,备案网址:http://entp.gxfda.gov.cn。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湘市监办发〔2020〕35 号)
备案范围:在湖南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办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通过网上办理。备案网址:http://218.76.24.74:8088/。
备案公示与查询: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0〕113号)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当场、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提交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5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在本部门或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明确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信息提交方式、受理备案的办事机构、咨询电话等,及时发布《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工作指南》。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办〔2020〕32号)
备案时间: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福建省已开展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备案方法: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布公告,明确备案要求、备案形式、联系方式,统一受理窗口(条件具备的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加强备案指导,做好备案服务,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公告,便于公众查询。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备案变更与注销: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备案范围:在山东省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备案时间: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备案方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通过网上办理。备案网址:http://124.128.39.248:9080/sdfdaout 。
备案公示与查询: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备案变更与注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停止服务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从事冷藏冷冻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案范围:在自治区内从事冷藏冷冻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本次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场所在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备案详情参照: 《做好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网上办理的通告 (浙市监通〔2020〕8号)
备案方法:通过“浙里办”网上办理。具体流程为:第三方冷库在“浙里办”APP进行用户注册并登陆。可使用以下两种途径:途径一:选择“浙食安”—“冷库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办理。途径二: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浙食安”页面,选择“冷库备案”,进入备案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完成办理。
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三方冷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浙里办”备案系统办理变更;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通过“浙里办”备案系统注销备案信息。
备案公示:备案信息网上办理后,第三方冷库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备案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备案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截止到2020年8月26日,共有以上9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相关法规文件,此外,北京和黑龙江发布了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意见稿。近期可能会有其他省区市陆续出台类似法规文件,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并更新汇总,建议相关企业也及时关注并根据法规文件要求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详情请关注
http://info.foodmate.net
客服电话:0535-2129301
客服QQ:2432999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