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可食用部分”定义的两个注释。
(2)修改了应用原则
修改完善了3.5条关于干制品限量要求的描述。
(3)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
修改了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香辛料类除外)、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类的限量值、食品类别描述等等。
(4)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
修改了食用菌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镉限量值;将修改单“特殊膳食用食品下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镉限量为0.06mg/kg”纳入标准。
(5)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
修改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的汞限量;将“矿泉水”修改为“饮用天然矿泉水”;
(6)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
修订了谷物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的砷限量;明确了调制乳粉的砷限量。
(7)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
注释从一级分类“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 ”移至表头”食品类别(名称)”。“薄板”修改为“薄钢板”。
(8)修改了部分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
将“稻谷、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类别名称修改为“稻谷、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并将其苯并[a]芘限量值由5.0μg/kg修改为2.0μg/kg。
(9)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由0.5mg/kg修改为20μg/kg,增加了水产动物油脂中多氯联苯的限量要求为200μg/kg。
(10)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
将包装饮用水的污染物限量检测方法修改为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11)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
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铅和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限量,其中液态婴儿配方食品要根据8: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
(12)修改了附录 A
附录A删除腌渍蔬菜、发酵蔬菜制品、炼乳等食品类别,增加水果干类、干制蔬菜、酱腌菜、其他豆类制品(包括豆沙馅)、干制藻类、盐渍藻类、浓缩乳制品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特殊用途饮料及包括双孢菇在内的多项新鲜食用菌等类别说明;另外完善了个别食品类别名称描述。